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燕忠 被告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528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