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7.22│96.07.22│96.07.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899號│字第1899號│第409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易字第5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09│96.11.09│96.12.1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訴字第770號│96年易字第557號││││││││判決├────┼────────┼────────┼────────┤││判決│││││││96.12.03│96.12.03│96.12.3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7年執字││備註│第2873號│第2873號│第30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7.13│96.07.15│96.06.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偵字│基隆地檢96年偵字│士林地檢96年偵字││年度案號│第4098號│第4098號│第807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易字第557號│96年易字第557號│96年易字第14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11│96.12.11│96.11.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6年易字第557號│96年易字第557號│96年易字第1442號││││││││判決├────┼────────┼────────┼────────┤││判決│││││││96.12.31│96.12.31│96.12.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執字│基隆地檢97年執字│基隆地檢97年執助││備註│第301號│第301號│字第67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6.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6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10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20│││││││││├───┼────┼────────┼────────┼────────┤││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1059號││││││││││判決├────┼────────┼────────┼────────┤││判決│││││││97.01.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執字││││備註│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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