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3號,97年度執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等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10│96.08.10│96.07.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4320號│字第4320號│偵字第30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基簡字第83││││號│號│9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08.31│96.08.31│96.08.31│├───┼────┼────────┼────────┼────────┤││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易字第529│96年度基簡字第83││確定│案號│號│號│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6│96.09.26│96.10.15│││年.月.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320號│字第2320號│字第251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7.04│96.07.02(聲請書│96.04.10││││記載為96.07.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06號│偵字第1705號│字第4723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83│96年度易字第495│96年度易字第1179││││9號│號│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08.31│96.09.12│96.09.26│├───┼────┼────────┼────────┼────────┤││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83│96年度易字第495│96年度易字第1179││確定│案號│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15│96.10.08│96.11.01│││年.月.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2510號│字第2810號│助字第534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8.09│96.04.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56號│偵字第3116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662│97年度易字第55號│││││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96.10.30│97.01.31││├───┼────┼────────┼────────┼────────┤││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62│97年度易字第55號│││確定│案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26│97.03.03││││年.月.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734號│字第7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