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中簡上字第11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