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甲○○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第一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台北市○○○路○○○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再本件存款之遭人冒領,亦係發生於被告位於臺北市之分行,且原告之住所亦設籍臺北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亦利於兩造之應訴,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被告並聲請移轉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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