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志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2年簡字第
12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5年執聲字第0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簡字第一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查該被告在緩刑期間即九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九日止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查被告上述判決正本、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後,認為符合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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