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4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34年6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民國94年6月28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5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95年度拍字第4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375│建││23│82│12000分之54││├──┼───┼────┼────┼────┼────────┼─┼──┼──┼──────┼─────────┼──────┤│002│嘉義市││車店││385-12│建││1│45│12000分之5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3││││││││││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435│嘉義市○○街│車店段37│鋼筋混凝│49.8│││││││49│陽台│3.│平│全部│共同部││││43號3樓4│5號│土造14層│9│││││││.8││88│方││分:車││││││住家用││││││││9│││公││店段24│││││││││││││││││尺││57建號│││││││││││││││││││144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車店│││││││││││││││││││段2461│││││││││││││││││││建號6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