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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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依據民法請求被告給付精神上損害賠償新臺幣八萬元。
㈡陳述:事實如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刑事案件。㈢證據:引用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刑事案件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