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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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三號被告乙○○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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