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宣○竹兼法定代理人李○妮上列聲請人因與吳○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