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97號聲請人 郭張金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45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
14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暨上開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