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90號聲請人 黃嘉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命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8,072萬0,153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通知書等以為釋明。依上開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雖有土地田賦,惟其應有部分比例甚小,依公告現值計算,總計僅54萬2,246元,參以聲請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達108萬3,636元,其主張無資力支出高額訴訟費用云云,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