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