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吳亘琦 被告 連笙凱 上列被告連笙凱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姚孟君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