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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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請具狀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被繼承人 賴進安 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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