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原告 羅祐宗 被告 張智凱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法官蔣彥威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邱韻柔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