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原告 許銘維 被告 高鳴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法官莊劍郎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歆宜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