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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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林公傑 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許立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
劉冠吟 傅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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