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陳泳銘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 律師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蔡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