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 藍子鴻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臻 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60,000元,嗣於民國106年
6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而擴張訴之聲明79,233元(計算式:28,233+51,000元=79,233),合計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39,233元(計算式:860,000+79,233=939,2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36
0元後,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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