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志皇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志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本案被告拾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業據被害人於偵查中所自陳在卷(見偵查卷第4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