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柏潤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

年2月13日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764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潤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9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刀械乙把,未扣案)。因該刀械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該刀械現仍存在,故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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