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抗告人 張淑媛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所提起之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此為法定之程式,如不符此程式,經原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屬抗告不合法,原審依法即應裁定駁回抗告,法律已有明文,首應敘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103年度家事聲字第2號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1月11日裁定諭知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詎抗告人於103年11月13日收受後,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自不符法定之程式,揆諸首段說明,本院應裁定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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