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6號債權人 王俊裕 法定代理人 王澄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嘉文陳柏任楊雯瓏蔡韋凡 、蔡玉玲、 陳順良楊秀貞陳美蘭蔡國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之聲明是否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㈡確認「張嘉文」及「楊雯瓏」之法定代理人究為1人或2人
?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故若主張法定代理人僅1人,請提出其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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