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債務人 陳定宏陳書鈞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現居地不一致之原因。
⒉自101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1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1、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 林慧慈 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⒐提出名下財產汽車皆已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雜支費用
1,200元、油資費800元﹙並說明工作地點,所使用之交通方式﹚之證明文件。
⒒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後之履行狀況?繳款至何時毀諾?毀諾有不可歸責事由?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⒓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45萬5,500元,而聲請人前兩
年之支出達46萬512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或財產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⒔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3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達1萬5,988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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