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勝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勝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11月10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7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3年11月21日中院東刑達103易緝280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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