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