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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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中關於自民國97年3月
10日至97年4月28日期間租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16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