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丙○○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巷○○號
,相對人乙○○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街○○巷○○弄○
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