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叁佰壹拾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