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叁佰壹拾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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