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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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樓
被   告 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40號)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
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鍾信行
法官鄭勤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賴恩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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