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萬32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