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38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
被 告 林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232,839元」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232,38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