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46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鈞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千鈞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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