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743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楊文達 (即楊榮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榮發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