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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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3元,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