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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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58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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