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台北縣八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台北縣八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