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甲○○被告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林曼麗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解除抵押權設定契約或該物權契約自始無效,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係以物權關係而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物權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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