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陳美麗 (即 張太平 之繼承人)、 張雲清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 (即張太平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太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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