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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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洪傳譜相對人即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梁柱人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