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誠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誠犯重利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重利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牟利之犯意,各接續貸與如附件附表編號一至二、三至四、七至八所示之借款人 黃啟桓黃泳霖黃福鴻 數筆金錢,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均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陳家誠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借款給黃啟桓、黃泳霖、 林建中簡正宗 、黃福鴻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趁人財務上急迫之際,從事貸款賺取顯不相當之重利,破壞正常金融交易秩序,惟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兼衡犯罪手段、貸放金額、利率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三萬六千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扣案之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金融卡五張,非為被告所有之物,部分並分別發還黃啟桓、黃泳霖、林建中、黃福鴻,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見警卷第十九、二十、二十一頁;偵卷第二十七頁),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513號被告陳家誠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誠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初止,在中華日報及網路上刊登借款廣告,以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聯絡後約在臺南市○區○○路3段花園夜市附近交付借款方式,趁如附表所示之黃啟桓、 黃永霖 (原名黃貴)、林建中、簡正宗、黃福等5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約定每借款新台幣(下同)
1萬元,預扣1000元或2000元利息,再以每日繳1000元本利,連續繳30日,借款人並應交付金融卡1張供每日提款還錢。為警查獲,扣得金融卡5張。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誠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啟桓、黃永霖、林建中、簡正宗、黃福等5人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和解書5份在卷可稽,被告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檢察官陳瑞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俐婷附表:
┌──┬───┬─────────┬──────────┬───────┐│編號│借款人│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日期│利息│├──┼───┼─────────┼──────────┼───────┤│一│黃啟桓│3萬元│107年1月1日│預扣4500元,實││││││拿25500元,再││││││每日繳1000元,││││││繳30日(繳清)│├──┼───┼─────────┼──────────┼───────┤│二│黃啟桓│3萬元│107年2月1日│預扣4500元,實││││││拿25500元,再││││││每日繳1000元,││││││繳30日(繳清)│├──┼───┼─────────┼──────────┼───────┤│三│黃泳霖│4萬5000元│107年2月1日│預扣4500元,實││││││拿40500元,再││││││每日繳1500元,││││││繳30日(繳清)│├──┼───┼─────────┼──────────┼───────┤│四│黃泳霖│4萬5000元│107年3月1日│預扣4500元,實││││││拿40500元,再││││││每日繳1500元,││││││繳30日(繳清)│├──┼───┼─────────┼──────────┼───────┤│五│林建中│3萬元│107年2月1日│預扣6000元,實││││││拿24000元,再││││││每日繳1000元,││││││繳30日(繳清)│││││││││││││││││││││││││││││││├──┼───┼─────────┼──────────┼───────┤│六│簡正宗│3萬元│107年2月初│預扣3000元,實││││││拿27000元,再││││││每日繳1000元,││││││繳30日(繳清)│││││││││││││││││││││││││├──┼───┼─────────┼──────────┼───────┤│七│黃福鴻│4萬5000元│107年1月初│預扣4500元,實││││││拿40500元,再││││││每日繳1500元,││││││繳30日(繳清)│││││││├──┼───┼─────────┼──────────┼───────┤│八│黃福鴻│4萬5000元│107年2月初│預扣4500元,實││││││拿40500元,再││││││每日繳1500元,││││││繳30日(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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