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告 楊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平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原告查報並說明:
㈠訴請被告遷讓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號,應提出權利證明資料。
㈡查報上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㈢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的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或契約約定)為何?
㈣二人間有何親屬身分關係,或是有租賃關係,或是...?為何被告得長期占有使用?
二、提出上揭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如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坐落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原告起訴就被告姓名載「李文平」,請補載明其住居所..等資料。並實地勘察確定被告人是否現仍居住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