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新台幣)八十八年KA三一一甲○○第一商業銀行二萬五千六百五月三十一日四一四四
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四元忠孝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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