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懋選任辯護人余岳勳律師(法扶)
楊博勛 律師(法扶,109年7月30日解除委任)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因被告選任法扶律師而撤銷指定)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懋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承懋因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109年4月2日、109年6月2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物證等資料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所涉上開犯嫌仍屬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如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而遭判決有罪,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再審酌被告行兇之對象為其至親,下刀多處造成死者之傷勢甚多且重,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基於其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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