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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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債務人 朱建群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朱建群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本院民國108年5月17日公告資產表所示財產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第7次公開拍賣後拍定,有管理人108年度士清算仁字第2號清算事件第7次拍賣不動產紀錄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3,913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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