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33號聲請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就喜上屋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33號事件卷。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抗告人喜上屋有限公司就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所申請原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1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聲請人為抗告人之股東,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且系爭支付命令係列聲請人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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