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王春香 即王張瓊珠之繼承人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王春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萬4,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8,57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8,0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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