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