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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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13號原告 董曉蓉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 律師原告與被告 巫岳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易緝字第62號諭知被告無罪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